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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给采购进口产品立规矩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6-04-22 10:40:36 来源: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

   采购进口产品

湖北给采购进口产品立规矩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对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程序、公示及审核内容予以明确,并提出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进口产品可以申请批量审核,省级进口产品采购实行清单化管理。

 
  预算单位汇总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类别集中、统一发布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采购纳入年度清单管理的同技术指标、功能需求的进口产品,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及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工作应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同步。
 
  针对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过程中涉及的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通知规定,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的进口产品,不需要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进口产品,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进口产品,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对于专家论证的相关程序,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无需采购人再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通知还强调,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说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采购文件中未说明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已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国内产品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此外,通知还对采购人申请进口产品采购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出具的材料、进口产品采购的公示、财政部门对进口产品审核的程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各方的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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