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vitadmin2008-10-28
- 对于“设标底”这一做法,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很少用到的;但社会中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却不时会设标底,尤其是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中。这原本无可厚非,因为《政府采购法》不仅没有限制这一行发布者:adstarmin2008-10-28
- 发布者:vitadmin2008-10-28
- “我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对产品的高要求,而高性能的产品往往价格都会比较高,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近日,一位采购人代表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了这样的回音。这话听起来似乎合理,但在供应商提起投诉后,采购人最发布者:adstarmin2008-10-28
- 发布者:vitadmin2008-10-24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许多集中采购机构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采购文件发出后却发现有些实质性内容需要澄清或是修改。这可怎么办?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在读了本报10月17日3版刊发的《报价次数岂能临时发布者:adstarmin2008-10-24
- 发布者:vitadmin2008-10-23
- 在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看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独立完成,其他人不易参与。不过,在此,笔者却想建议,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发布者:adstarmin2008-10-23
- 发布者:vitadmin2008-10-20
- “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这个问题,我认为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那个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个人认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代理商之间同样存在发布者:adstarmin200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