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谁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发布者:liuhui2019-03-29
  • 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可以换代理机构吗?

    具体要看代理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代理协议只对一个项目的采购活动生效,因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专业、违反程序、未提供代理服务、不遵守协议规定,造成采购项目废标或采购人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因代理机构过错被监督部门认定重新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当然可以另行选择代理机构。发布者:huajingjing2019-03-23
  •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哪些内容可以谈判?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哪些内容可以谈判?答:看谈判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需要变动的实质性内容要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3-17
  •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6种情形都在这里

    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3-14
  • 对投标文件进行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

    对投标文件进行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答:时间段不一样。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3-14
  • 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3-14
  • 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不可以。要求供应商做出相关澄清的应该是评标专家,而不是代理机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发布者:liuhui2019-03-09
  • 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需要回避吗?

    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需要回避吗?答:不需要,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回避的情形,且同一单位并不能说明其协商打分,实际上很多评分项为客观分,且量化后,评分应一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3-02
  • 评审因素的量化和细化在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

    熟悉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操作对于编制一本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显得至关重要。发布者:liuhui2019-02-25
  • 投标报价中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投标报价中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答:如不属于重要内容缺项,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要求,否则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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