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主体和期限,但随着时间推移和新业态的出现,两项规定都暴露出不适应之处,应及时予以调整。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研究采购计划编报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对于严格执行采购预算、正确指导采购实施、提高采购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目前我国亟待出台一个高层级的政府采购档案归集、保管及相关责任以及违规处罚的规定或办法。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采购文件内容合法、采购程序依法依规,但经过多次公开公告,依然只有2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情形。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作为处理质疑、投诉事宜的当事人该如何面对,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处理才能获得信服的结果,是每一个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操作技能。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企业经营异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吗?答:仅仅是经营异常不能直接判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子公司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答:可以。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来说,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不能拆借母公司的资质应标。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8
-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到底是何关系,有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有时让人分辨不清,而且在现实情境中,大都是分公司、子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许可资质,而现在是总公司借用分公司的资质,到底可以不可以呢?笔者个人认为,答案是不可以。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4
- 不能。澄清是有范围的。财政部7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20
- 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答: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发布者:zhaozhiming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