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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设置购买新冠肺炎保险吗?

作者: 发布于:2021-01-03 10:42: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物业服务类项目,资格条件想加上购买新冠肺炎保险,且公告之日前有效,可以吗?
 
  答:不可以。这明显属于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来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即使将此要求作为一个加分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购买保险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采购人有此要求,任何一家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之后均可购买。
 
  此外,为采购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购买此类保险从本质上讲并不会给采购人带来多大益处,因为目前不论是采购人还是物业公司的人员,一旦传染上新冠肺炎国家都会及时提供免费的医治,因此是否购买保险与能否及时获得医治没有关系。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可以。因为组成联合体后,等同于一个供应商参加投标,就一份投标文件,联合体各方可以商量着来,没有串通的风险。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投标供应商迟到了,采购项目能否延迟开标?
 
  答: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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