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1-01-03 10:35: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问: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还能再收标书吗?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所以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问: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工程类项目可以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询价,但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项目采购,所以工程项目不可以用询价方式采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问: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答:要看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是不是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没有要求,是可以拒绝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上述条文明确,采购人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而不是供应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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