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开标活动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可以参加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2-27 09:58: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开标活动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可以参加吗?
答:可以参加,但要注意,作为加入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不能参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答:不是都需要,有个前提: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
问: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答:可以,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不能联合体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问: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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