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购买采购文件,质疑期限如何计算?
作者:采购学院 发布于:2020-12-25 08:41: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有网友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11月16日—11月20日(5个工作日)。供应商A于11月18日现场从我方(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了采购文件,后来认为采购文件有不合理条款,于11月30日向我方提交质疑函。我方认为其质疑函超出了质疑期限,请问,可以拒收该质疑函吗?如何计算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所以,本项目关键是要正确计算该供应商的质疑期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上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供应商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告;另一种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对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以点对点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本项目中,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从代理机构处购买,购买采购文件之日(11月18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另外,参照《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因此,供应商A的质疑期限为11月19日—11月27日(7个工作日)。而供应商A于11月30日提交质疑函,超出了其质疑期限。
所以,代理机构可以拒收该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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