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谈判环节是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必须环节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2-20 10:16: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谈判环节是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必须环节吗?
答:是的。法律依据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问:没有参与评标的采购人,可以进入评标室旁观评审过程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问:常见格式文本中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答: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问: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货物吗?
答:有些货物可以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询价采购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还是由询价小组审查?
答:由采购人负责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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