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通知书应何时发出?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2-12 08:1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答: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问:县财政局先收到投诉书,市财政局后收到。该由谁来处理?
答:应当先由县财政局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问:评标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可以现场进行修改,然后再进行评标吗?
答:不可以现场修改,应停止评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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