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意见需要公示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2-06 09:37: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问: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意见需要公示吗?
答:不需要公示,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出具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问:中小微企业同时是监狱企业能重复享受投标优惠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按以上要求,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6%-10%进行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按招标文件规定。
问: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项目,联合体的每一家供应商都得交保证金吗?
答: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问:资格条件可做打分项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问: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设置投标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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