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追加采购需要到财政部门审核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1-28 08:1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追加采购需要到财政部门审核吗?
答:不需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问:采购代理机构在保存档案资料时,应保存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应该保存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问:两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时留的是一个联系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当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问:中标人营业执照上面的营业范围没有包含采购标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问:如何理解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是高于预算?还是低于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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