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必须配合质疑投诉吗?不配合有什么后果?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1-23 18:09: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往期回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配合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询问或质疑事项,对询问或质疑事项提出答复建议。
配合询问、质疑是评审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另外,评审专家也应当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为什么评审专家要配合询问、质疑?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专家有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义务,主要目的是发挥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作用,促进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
实践中,供应商的询问尤其是质疑多数都是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专业优势,又直接从事项目评审活动,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最为熟悉,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的优缺点最为了解,由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来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往往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答复的质量,更好地达到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效果。
评审专家如何配合询问、质疑、投诉?
对于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投诉的,评审专家需要复核评审报告是否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是否存在评审错误或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纠正,并提出答复建议。
对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评审专家需要审查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并提出答复建议。
评审专家不配合询问、质疑、投诉有什么后果?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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