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1-13 09:57: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相当于裁判员,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判。裁判不公正,政府采购活动必然不公正。一位合格的评审专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中,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遵守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需要遵守的评审纪律一般包括:出席评审活动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保管;遵守评审时间规定,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开评审区域;不将评审资料带出评审场所;保守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
特别是通讯工具管理,现实中,各地因评审专家违规将手机带入评审区域的质疑投诉案例时有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是保证公正评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地、完整地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审专家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不是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
另外,评审专家要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妥善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
三是坚守职业道德。
在评审活动以外,评审专家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做到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供应商的贿赂等行为。
现实中,评审专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泄露评审中获得的商业秘密;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里通过明示、暗语等手段,意图影响评审公正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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