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19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程序违规问题都有哪些?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1-03 09:20: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近日公布“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对24家采购人、22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采购程序执行、采购活动组织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关于编制采购文件违规,采购学院(caigouxy)已进行过梳理(详细:《因采购文件不规范被财政部处理,他们犯了哪些忌讳?》)。本期,我们来梳理本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暴露出的常见程序违规有哪些。
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但是资格审查的程序要合法。政府采购中,不管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都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进行资格审查。
对潜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不应该设置限制条件。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中标的权利;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
这些规定本质上都是采购人想要变相对供应商进行二次评审。对于政府采购,如果采购程序合法,参与各方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评审结果就应该被认可,不能进行二次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一旦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应当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在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或减少开标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的分析决策时间,对供应商不公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八)核对评标结果……
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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