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部门的防疫文件能作为拒签采购合同的理由吗?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1-02 10:45: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以上级部门出具的防疫文件为由,要求废除采购结果、拒签采购合同是否合理?这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近日,有业界人士在易采通App上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各省市先后出台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暂停或延期非紧急采购项目。那么,已经确定的采购结果能够废除吗?采购人能拒签采购合同吗?
关于“上级防疫文件能否作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和辨别。
业界专家林柳枝认为,如果因为疫情期间财政部门预算紧缩,确实调整取消了项目的预算资金,采购人因无法支付项目款项可以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已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经评审产生中标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如果预算主管部门没有调整取消项目预算,且供应商也没有表示因疫情而无法如期履行合同,采购人不可借故拒签采购合同,否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若不可抗力因素确实影响到项目的实施,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废标。”
如果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废除采购结果,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吗?如何做到程序合法?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路律师告诉记者,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第一,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第二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废除采购结果,不进入合同签订环节;第三,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给财政部门,归还采购预算;第四,按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林柳枝还提醒,政府采购计划调整不等于采购任务取消,已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如果预算主管单位没有调整预算用途、采购任务没有取消,供应商也没有表示因为疫情而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则双方应该按时签订采购合同。“当完成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进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环节,不可抗力因素是针对供应商而言的,主动权不在采购人而在供应商,因为履约的主体是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起到的是配合作用。如果供应商没有表示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如期履约,采购人应当按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而不能废除采购结果、拒签采购合同。”
业界专家表示,依法产生的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不能随意撤销,从目前有关部门出台的防疫文件来看,主要是为了防控的需要,要求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可以包括暂停签订合同。暂停签订合同不等于采购人可以直接废除中标结果,而只是延期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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