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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1-02 09:18: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三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5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问: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如果投标报价相同,应该如何确定中标人?
 
  答: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问:书面通知补充投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充完整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发现相关材料不全,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果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可以选择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吗?
 
  答:可以选择,但要注意的是,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问: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质疑?
 
  答:供应商可以对自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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