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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遇到的十个难点,刘亚利老师有十答

作者:整理/范晓东 发布于:2020-10-30 09:25: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全国政府采购知名专家刘亚利老师应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中心邀请,为其做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政府采购业务专题培训,期间就采购人提出的十个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一一做了较为详尽的回答。
 
  问题一:评标委员会(含磋商、竞谈、询价小组)评标结束后,投标(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是否可以交采购人审查?
 
  刘老师答: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参与评审和确定中标人时都有可能接触供应商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
 
  在参与评审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其职责包括在评标过程中“核对评标结果”,但由于某些限制,如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不参与评标等,其职责难以落实。
 
  在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时,发现评标存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情形,可能需要查询投标(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在供应商质疑,需要作出质疑答复时,也需要查询投标(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
 
  因此,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角度出发,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查询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应予提供,况且,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采购人要求查询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问题二:评标委员会(含磋商、竞谈、询价小组)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评、漏评,如符合性审查错误、对投标人的业绩认定错误等,但不符合74号令、87号令及214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该怎么办?
 
  刘老师答: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87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属于容错纠错机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不予纠正的,仍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纠正的,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符合74号令、87号令及214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应当进行重新采购。
 
  问题三: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如果没有经过磋商或谈判流程,或者经磋商、谈判,但对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的调整,是否需要第二次报价?
 
  刘老师答: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程序设计需要在磋商、谈判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目前不能取消最后报价。但要注意两点:一是不应公开响应文件的报价;二是首次提交响应文件不是必须要有报价。
 
  建议在修改法律时,对特殊项目,尤其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简化磋商、谈判程序。询价采购方式,可以适用于不需要谈判或磋商的工程、服务项目。
 
  问题四: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需求往往是某个供应商为用户单位提供的,这就必然存在隐形的倾向性,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采购经办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去发现并纠正这个问题?
 
  刘老师答:一是通过自身专业知识、经验发现并纠正;二是采购意向公开落实到位;三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发现并纠正;四是媒体上公示需求,主动征集同类供应商的意见;五是在受理供应商质疑时发现并纠正。
 
  问题五:有些专家业务不精,影响评标质量和效能;有的代理机构只注重经营效益,把关不严,缺少对采购人负责的精神;有些供应商之所以铤而走险,违法违规,根本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对此有什么改进意见?
 
  刘老师答:一是加强培训及评价,强化专业队伍和诚信建设;二是加强监管,敢于亮剑,处罚违规者,加大违法成本;三是完善制度,细化考评,媒体监督,加大处罚信息公开力度。
 
  问题六: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问题,反映到代理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如果他们都不受理怎么办?
 
  刘老师答:为什么都不受理?有什么不受理的理由吗?若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却不受理,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向监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问题七:如何评判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
 
  刘老师答: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于87号令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据此,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问题八:按照财政部87号令及38号文精神,要对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但有些服务项目,如保安服务、物业服务却难以做到,该怎么办?
 
  刘老师答:评审因素设置,要与采购标的的价格、质量相关。并且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对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客观评审因素,要对应量化为固定分值;对无法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主观评审因素,细化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同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因素时,要关注财政部门制定的负面清单、财政部信息公告、指导案例等。
 
  问题九:采购人的内审机构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刘老师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结合部门内控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各环节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合理编制采购需求、依法发布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依法组建评审小组、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及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依法组织履约验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保存政府采购文件并将资料及时归档等。采购人的内审机构应当对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整改建议,防止问题扩大化,并对严重违规者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
 
  问题十:在政府采购中,投标人仅提供印花税缴税凭证是否能够作为缴纳税收的凭证?如果供应商在投标中仅提供部分小税种的缴税凭证是否能够证明其依法纳税?
 
  刘老师答:我国税种较多(有18种),从税收的征收范围上来看,增值税覆盖面最广。社会交易流通的所有环节,从货物、劳务、服务等方面,只要发生交易,都要缴纳增值税。可以这样说,几乎所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按期申报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有的招标文件对税种限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种,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限定税种的,应考虑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的可能,如企业亏损,自然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提供不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
 
  提供其他税种的纳税凭证是否能够证明其依法纳税,需要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判断。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大多数地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纳税证明,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并在资格审查时辅以信用记录查询手段,以确定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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