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合理吗?
某市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部件(主控软件,轿厢显示软件、轿厢通信系统软件、称重装置软件、检修开关控制软件)与所投产品电梯为同一品牌(制造商),并且取得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
对此,投标供应商认为上述评分因素条款的设置不合理,随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招标文件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因素,设置分值合理吗?
浙江电梯企业项目投标负责人认为,评分因素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不合理,并不能直接反映电梯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举例来说,一个稳定的电梯操作控制系统,凝聚了众多软件工程师的心血,其软件著作权理应得到保护,为此电梯企业会申请涉及电梯产品一系列相关的版权,也是企业技术综合实力的体现。”上海电梯企业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但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因素并不多见。
在百度百科释义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般指软件著作权,指的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客户要求的是电梯产品所能提供的功能和服务,知识产权的问题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与电梯产品服务质量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与用户实际需求无关。”在某地电梯协会秘书长看来,采购单位要关心自己采购的产品是不是满足自身要求,只要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采购需求,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与服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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