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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吗?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20-10-29 14:03: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吗?在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上,培训的主讲老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省公开招标数额规定为400万元,采购人计划采购预算90万元的项目,坚持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采购,那么问题来了,若一个项目的采购金额未达到其省市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购人坚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业界对此有所争议,有业界人士认为,若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不少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是采购人出于考虑采用公开招标的情况。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但如果该项目是工程类项目,业界对这方面的争议比较大。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规定,采购人也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也明确规定,规模标准以上政府投资工程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这种强制性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监管部门按照本条案例释义进行解读,否定了采购人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选择公开招标的权力。
 
  若该项目是货物、服务项目,那即使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依然可以自主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刘亚利介绍,部分采购人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因为公开招标的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但是若工程类项目没有达到规定数额而采用了公开招标,这会使监督主体发生变化,易影响后续的工程施工和款项支付,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原则。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采购主体,都要避免这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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