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供应商投诉需要提供证据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0-26 09:22: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问:供应商投诉需要提供证据吗?
答:投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问:没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质疑该采购活动吗?
答: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问: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答: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么?
答:可以合并发布。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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