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如何处理?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10-11 08:0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如何处理?
答: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条。
问:招标公告中项目名称写错了一个字怎么办?
答:可以发布澄清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在符合性审查时,五位评审专家中有四位专家意见一致,另外一名坚持自己的观点,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处理吗?
答:可以,这种情形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答:口头质疑不符合法定的质疑规范,采购人可以不做答复。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问:采购人自行招标的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多久确定中标人?
答: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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