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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竟向专家单独“解说”某供应商投标文件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0-05 08: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办公楼物业服务管理项目招标,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特地向评标委员会单独介绍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一项评分因素,最终A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看不下去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记录表中记录了这一情形。了解到这一情况的B供应商就此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过查阅开标、评标录像,监管部门发现该代理机构“主动向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某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一项评分因素作出倾向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加之此次采购中存在录音录像不完整的情况,最终,代理机构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倾向性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供应商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干扰评标,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还有业界专家提醒,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B供应商是如何知晓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作出倾向性解释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该条例第七十五条还明确了违规后的惩处措施: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此,评审专家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而不是泄露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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