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不收评审专家手机,后果是什么?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0-01 10:12: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最近有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在易采通APP上问:评标时,必须要求评标专家上交手机吗?评标专家死活不交怎么办?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十项职责,其中就包含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所以,评审前进行通讯工具管理是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对于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理。
采购学院(caigouxy)还发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手机问题引起的投诉案例时有发生,多数都被废标,代理机构人员需引起注意。
案例一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0]第41号(摘录)
投诉事项:评标答疑时洁亚公司的授权代表在评标室亲眼目睹评标委员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现场。
审查情况:本厅经审查认为,经过质证及查看开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已经处于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华采公司(代理机构)仅要求所有评委关闭手机,放任评委将手机带在身边,未对手机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无法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可能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对该事实,本厅将另行处理。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9日
案例二
湖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0﹞8号)(摘录)
基本情况: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项目评标过程中有评委出入评标室接听电话,违反评标纪律,有人为操作评标结果的嫌疑,不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结果,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9日
案例三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19]3号)(摘录)
在本局依法调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工作人员出入评标区并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并使用通讯工具,违反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会场纪律。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没有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独立评标。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辽源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9日
案例四
阳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阳财采决〔2018〕1号)(摘录)
投诉事项:投诉人授权的代理人在招标代理指引下进入开标室领取资料时,发现投标文件在评标专家的桌面上,而部分专家手中持有手机。
处理结果:本机关通过调阅该项目采购活动有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项目当天开标后,评委会成员即使没有全部到齐组建评委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应当首先要求已进入到评标现场的评委上交手机,进行统一保管,而且在评标现场的评委已获取到投标文件资料,则实质上该评委的评审工作已开始,此时仍持有手机,也可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为评标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机关认为该项目评审过程存在违法情形,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阳江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6日
案例五
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摘录)
投诉事项:开标全过程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招标公司代表、评委专家和投标人代表随身携带手机,并没有统一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处理决定: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情况,本机关认为,在该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采取必要措施对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妥善管理。该项目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遵义市财政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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