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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25 11:23: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例外情形有两种: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
 
  比如,印刷业务。采购人印刷票据、书籍、文件等各项印刷业务,单项100 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超过400 万元,则应对同一项下的印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若对各项印刷业务进行拆分采购,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自治区对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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