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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内蒙古集采目录规定的紧急采购?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25 10:12: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对于紧急采购,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未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一般来说,紧急采购包括两类,一是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发生的采购行为,如发生地震、水灾、火灾、传染性疾病、战争等突发事件。而突发事件必须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界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由于意外事件,如不立即采购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能保证单位正常运转。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除此规定外,自治区明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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