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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临时补缴税投标,中标结果有效吗?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09-24 13: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高校教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
  
  “其中,A供应商提供的是临时补缴的2019年1-3月的纳税凭证,这一做法算不算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且,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人,A供应商中标结果是否有效?”近日,某高校项目采购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他们在着手准备和A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发现上述情况,不知是否应作中标结果无效处理。
  
  那么,供应商为了参与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临时补缴税,随后中标,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四款就是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也提到,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税漏税、逃避缴纳社保资金等手段非法降低成本的行为,从源头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的是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上述问题,浙江一电梯企业项目投标经理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们之前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供应商为了投标,临时去补缴税,但最后还是被判定投标无效。“所以我们也搞不懂,补缴税去投标到底可不可以。”
  
  该案例中,投标截止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税收证明,而A供应商提供的是2019年缴纳税收的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果A供应商提供的是投标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税收证明,即使是补缴的2019年税款的证明,也应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因此,该案例的核心是投标人提供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是是否为“补缴税款”。资深专家表示,供应商是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审查供应商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是否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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