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须要抽取专家来评审吗?
作者:易采通APP 发布于:2020-09-21 10:16: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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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须要抽取专家来评审吗?
答:不是必须通过抽取专家的方式评审,也可以由采购人自己评审,只要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就可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问:同一法人代表的不同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可以。因为组成联合体后,等同于一个供应商参加投标,就一份投标文件,联合体各方可以商量着来,没有串通的风险。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人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问: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才能报名?
答: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条件。一是两年社保年限对新成立企业造成了歧视;二是设置报名环节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
问:企业利润率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不可以,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的规模条件等密切相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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