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错过了现场踏勘怎么办?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20-09-15 15:46: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确保采购效果,一些项目会增加现场踏勘环节。现场踏勘就是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潜在投标人更深入地了解项目情况,以便潜在投标人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投标决策和报价。采购实践中,偶尔会有潜在投标人错过了现场踏勘,该怎办?请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专业设备供货以及安装改造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预算376万元。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现场较为复杂,场地狭窄,需要拆除旧的设备后安装,项目设定了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建议投标人务必前往现场踏勘,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其中F公司看到招标公告比较晚,报名时已经错过了采购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的时间。为了科学合理的报价,F公司去了现场。采购人以已经组织过现场踏勘,依据法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为由拒绝其进入现场。
 
  截至投标截止,共有A、B、C、D、E、F六家家单位参与。集采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中标结果公示出来之后,这家没有赶上现场踏勘的F公司没有中标,得分排名第三。F公示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提起了投诉,由于采购人当时没有让我们进去现场踏勘,否则不会出现一些遗漏内容,得分可能更高,或者中标。
 
  以上案例引出一个问题:潜在投标人错过了现场踏勘,怎办?
 
  关于现场踏勘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现场踏勘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提及“现场踏勘”,只对“现场考察”有明确要求,笔者认为,二者并无实则性的差别。只要的规定有:
 
  一、是否组织现场踏勘根据项目的特点而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如果项目现场环境条件对潜在投标人的报价及技术管理方案有较大影响,一般需要组织现场踏勘。货物和大部分服务项目如果与现场环境条件关联性不大,可以不组织现场踏勘。
 
  二、投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为了防止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信息,造成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当然,对于一次现场踏勘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织多次现场踏勘,但是,为了避免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差别信息,招标人不得分批组织不同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三、不得采取现场签到、点名方式进行。如果采用现场签到、点名方式,可能会泄露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名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都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潜在投标人错过了现场踏勘,怎办?
 
  针对本案例,潜在投标人错过了现场踏勘,怎办?本案例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投标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F公司报名比较晚,错过了采购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的时间。F公司去了现场,采购人以已经组织过现场踏勘,依据法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为由拒绝其进入现场。
 
  笔者认为,本案例的潜在投标人F公司错过了现场踏勘,应该没有错,因为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没有明确投标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组织现场踏勘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F公司错过了现场踏勘。对采购人而言也没有错,只组织一家供应商去现场考察显然是不合适的。不管F公司什么原因没有参加前一次的现场踏勘,依据法律规定,采购人应该不会答应组织一家供应商去现场踏勘。对本案例而言,招标文件确实存在缺陷,依据87号令第28条的规定,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招标文件应该设定报名或招标文件下载期限,以上期限截止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现场踏勘,这样就不会出现以上问题。
 
  笔者观点:对本案例而言,F公司没有过错,去了现场,采购人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对F公司进入现场提供便利,F公司自行踏勘现场。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可以带F公司人员进入指定的现场区域,但不回答涉及投标信息的问题,这应该不属于单独组织现场踏勘的范畴,这样F公司也就不至于投诉了。
 
  现场踏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场踏勘程序应当合法合规。现场踏勘既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又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遇到采购人要求现场踏勘的项目,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不得强制现场踏勘,去不去现场踏勘不是投标的必要或前置条件,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不得将是否参与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实则性响应要求,也不得作为评分项,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现场踏勘。参与现场踏勘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不是义务。是否参与现场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方式或者委派何人参与都应由潜在投标人自己决定。
 
  二、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应当设定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参与,现场踏勘的时间应设定在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之后。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现场踏勘的地址、时间和联系人,最好注明,现场踏勘仅此一次,错过后不再组织。本案例如果明确以上这些要素,案例的情形应该不会出现。
 
  三、不得采取现场签到、点名的方式进行,否则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开展现场踏勘;不得以规避串标为由,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四、现场踏勘信息应公开。针对现场踏勘过程中,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或异议以及由此引起的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应当汇总之后及时发布补充公告,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的信息是一致的,但有个前提就是不得泄露提出问题或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名称以及影响项目公平竞争的事项。
 
  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因素。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潜在投标人除图纸或者招标文件缺陷等原因外,因潜在投标人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风险自负,潜在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报价或提出索赔等要求。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