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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标的物尺寸和数量变动 合同怎么签?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09-14 10:22: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科研单位采购一批实验室设备,因前期没有考虑到消防通道,装修装饰所占空间等因素,导致采购需求提的不准确。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50套长1.5m,宽0.8m的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后,A供应商中标。正当科研单位着手准备与A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发现,实验室的实际可用空间只能容纳40套设备,并且采购设备的尺寸也要缩小为长1.3m,宽0.6m。
 
  “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了,但是采购标的物数量减少了,尺寸也缩小了,采购合同怎么签才合法合规?可以按照变动后的设备数量和尺寸签合同吗?”9月13日,该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询问道。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类似这样的情况挺多的。“我们也不止一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中标后,采购人要减少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对此,我们还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物的数量来签合同,双方协商,在履约环节减少供货数量。”一家经常参与项目投标的北京某家具企业项目经理说。
 
  “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设备尺寸和数量来签合同,然后再签一个补充协议,将采购标的物尺寸和数量的变动情况写进协议。”浙江某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曾这样操作过。
 
  那么,中标后确需变动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和尺寸,究竟应该怎么办?
 
  87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其中第四款就是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针对本案例,我国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认为,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先签订采购合同,然后再变更采购合同,同时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中标供应商无过错,且认为自身合法利益受损,可要求采购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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