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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质保金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9-13 09:40: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质保金吗? 

  答:不可以收取质保金,质保金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问:供应商质疑答复由谁处理?质疑答复期限为多久?

  答: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问:竞谈、磋商、询价项目有没有规定供应商质疑的期限?

  答:政府采购的质疑时限都是供应商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问:评标结束了,一定要由采购单位确定后才可以定标吗?

  答: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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