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过程可以省去吗?
作者: 发布于:2020-09-12 11:57: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过程可以省去吗?
答:谈判过程不能省,是法定程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问:采购人能否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问:招标文件已发布,发现评分办法有问题需要修改,应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影响到了投标文件的编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予以修改,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本项目只针对小微企业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发布。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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