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中标资格被取消 废标后代理费谁支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费大都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有一些项目供应商中标后,因其他投标人质疑或投诉事项成立被废标,这样一来,原中标供应商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代理费。“过错方不在代理机构,在此期间,代理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物等。如退还代理费,代理机构损失较大,但向采购人追要,采购人没有这项预算无法支付。”9月8日,上海一家代理机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诉说他们的疑惑。
虽然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有约定,非代理机构原因项目废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该负责人坦言,但实际情况发生后,采购单位只说重新采购,不提代理费用支付的事。面对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比较好?能否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供应商中标后因自身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代理费不予退还?
面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研了多家代理机构。郑州一家代理机构卢经理认为,可将废标项目的代理成本费用加到第二次的中标服务费中,将代理费改为合理的固定金额。
另一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他们遇到此类情况,一般先看被质疑或投诉的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如果是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例如提供虚假材料等谋取中标,导致项目废标的,不退还其缴纳的代理费。
“个人认为,谁的责任,谁承担。如果是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被废标的,代理费可以不退。如果是因为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招标文件的原因,代理费肯定要退,这些内容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安徽一家代理机构项目经理赞同上述做法。
在上海某代理机构总经理看来,如何判定原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是一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在向重新招标的中标人加收合理的费用。
河南省新密市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则提出了不同意见,看原中标供应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废标,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进行相应处罚即可,代理机构不能据此不退还原中标供应商已缴纳的代理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谁支付,支付多少,什么时间支付。如果明确约定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沒有中标人谁支付,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不是中标人凭什么支付。资深专家认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重新采购的代理费收费标准,但需与采购人协商,写入委托代理协议。“但一般也很少这样操作,很多情况下第一次项目废标后没有费用,代理机构直接组织重新采购,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您有什么不同意见和看法?欢迎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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