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用员工的假学历投标被处禁入政采三年 冤不冤?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09-10 09:41: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展务运营及搭建项目招标,A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中标的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介绍”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是假的,A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接到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开展调查,依据A公司投标文件、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书面复函等材料认定该毕业证书属于虚假材料,B公司投诉事项成立,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逾5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A公司向该财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其申辩理由是学历证书造假属于员工行为,该公司未核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的真实性,并非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据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规则之一是“项目负责人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者得60分”。而在投标文件的履约承诺函中,该公司表示“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A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处罚决定。因为员工造假,公司被罚款逾5万元,甚至三年内不能参加当地采购活动,A公司冤吗?
“从原则上讲,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招标文件通常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承诺,承诺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负责。”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认为,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难度确实比较大,A公司的申辩可能有其合理性,但为防止出现违法行为而被处罚,投标人应认真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供应商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拟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获将证书等均应统一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获取,而不应临时从员工个人处获取。”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平时应做好员工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的核实查询,避免在准备投标文件时不能及时获取甚至因为员工的虚假证书给公司造成损失。
针对上述案例,金翔表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作为一项客观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本项目该评审因素的分值明显过高),因为学历只是评价个人能力的基础,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还是应侧重于其执业资格、能力证明(如行业协会对相关个人作出的能力评价)以及此前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和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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