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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60岁以上员工“社保证明”投标 供应商被禁一年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09-09 09:30: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政府采购专项抽检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出后,未中标的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B公司的质疑事由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拟安排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提供的三名高级工程师年龄分别为61岁、62岁、57岁,按国家相关社保规定已经退休,无法缴纳社保,但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社保证明,存在虚假嫌疑。
 
  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表示,原评标委员会核实B公司质疑函与A公司回复函,无法确定A公司是否虚假应标及提供虚假资料,建议报财政部门查实。
 
  B公司随后向财政部门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根据A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书面复函、退休返聘协议和询问笔录,判断上述三名高级工程师属于退休返聘人员,A公司与之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按照规定,该公司不能为退休员工参保,其提供的员工社保证明为虚假文件,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当地财政部门决定将A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一年内禁止参加该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目前只有个人及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可以查询社保缴费记录,第三方不具备通过登录社保中心的网站核实社保证明的条件,因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只能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律师认为,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与三名高级工程师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却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员工社保证明,系明知三名高级工程师为退休人员,不可能参保并提供社保证明,还提供虚假的证明,故其应当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营业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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