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未领中标通知书能视为供应商放弃中标吗?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09-09 09:29: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应由招标采购单位主动发出
“中标、成交供应商没领取中标通知书,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就认定其放弃中标,缺乏法律依据,除非招标文件中事先有约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律师认为,“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需要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书面的放弃中标声明,如果中标供应商什么表示都没有,就简单地按照供应商放弃中标处理,后续很容易引起争议。” 在吴华看来,如果中标供应商不领取中标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信函等方式送达。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中标人如何收取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如何确认中标通知书送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一般会在指定的网站公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供应商通过大平台自动邮件、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告知中标供应商。”马正红介绍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在尽了应尽的告知义务,确认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如果中标供应商迟迟不签订合同,我们视同供应商放弃中标处理,应追究中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业界专家提醒,招标文件如果没有约定由中标供应商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的,应该视为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如果未发出那就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经作出了明确,该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一名放弃如何避免串标得逞视情况
如果确认中标通知书已送达,中标供应商还一直不回应或拒签合同,专家建议向财政部门反应,由监管部门查明真实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马正红认为主要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种情况可能是供应商报价错了或报价太低,认为做下去会亏本,所以抗拒签合同;另外一种可能是关联供应商进行非法围标,报价低的第一顺位中标供应商A和第二顺位中标供应商B的实际受益人可能有关联,理想情况是让B中标,如果A放弃则刚好B中标。”
87号令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规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马正红认为,因上述两种情况拒不对中标通知书作出响应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更改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业界专家提醒,虽然根据87号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如果是第一名放弃中标,而第二名报价过高的话,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第一名与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弃中标,然后利益均沾”的情况发生。
对于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问题,吴华建议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明确责任:“如果因为供应商的拖延,导致三十日内未能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认定到底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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