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能否对1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4 17:4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 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了补充,即: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在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也可以终止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约定磋商全过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磋商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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