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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竞磋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可转单一来源吗?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4 17:37: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布两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后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应再次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如果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规定,则需要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如果经专家论证,没有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条款,则可以报财政部门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另外,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 号)第六条规定,可采取相关方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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