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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遵循什么程序?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4 16:36: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三种: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也就是说,供应商只有一个,紧急情况下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10%金额以内的小额添购,满足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采购程序:
 
  一是采购人单位内部会商,达成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共识。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且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1)在单位内部会商前,组织三个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2)在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3)存在异议,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在单位内部会商后,直接报主管预算单位、相关财政部门。
 
  二是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是协商。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对采购标的质量和价格协商,并编写协商记录。
 
  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公告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信息,发出成交通知书。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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