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可以不用公开招标采购吗?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4 16:3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预算金额界线。此标准有强制性特点,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项目均应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果项目特殊,不宜公开招标拟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对该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细化:
一是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也就是说,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该规定增强了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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