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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目录内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如何采购?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4 16:0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内蒙古《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第四条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已建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采购人采购已纳入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的、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未纳入电子卖场交易规则、采购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直接根据项目特点和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来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无需报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采购流程进行了明确,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则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有相应明确规定的,采购人在具体实施采购时可对照选择。未建立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参考执行。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点击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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