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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哪些情况分别适用自行组织和委托采购?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2 11:33: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委托采购情形有:(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适用自行采购的情形有:(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在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畴之内,采购人可按单位内控制度进行采购。(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如果具备“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两个条件,可以自行组织开标招标活动。反之,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也应严格遵守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集采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对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采购人应加强采购专业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从机构、人员、场地、监控等方面给予保障。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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