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二者有何不同?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9-01 18:58: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同:服务内容有不同;采购主体和购买主体有不同;中标成交主体和承接主体有不同。概括起来,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服务的一个部分,在制度设计上二者是衔接的,但也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服务内容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第九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一个部分:公共服务。
二是购买主体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三是承接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所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即是上述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更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规定,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都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综上,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小,但其承接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大。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摘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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