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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否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8-30 09:17: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中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否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后,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
  
  答:由采购人决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四条。
  
  问:企业注册资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何时公布?
  
  答: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专家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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