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采购人代表,先搞明白5个问题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8-26 10:00: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身份却又不是评审专家,这使得采购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当好采购人代表,不妨先搞清楚以下五个问题。
一、选派采购人代表的意义是什么?
采购人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履行主体职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
首先,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是相互制衡的一种手段。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之所以要求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与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行专业机构做专业事,它既能体现专业化,又能实现规模化。但由于是委托制,所以,采购人则需要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充分代表采购人的利益,反映采购人的诉求,起到既配合又制衡的目的。
其次,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是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最佳节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履行主要在三个重要节点上落实。一是采购需求的制定,这是从源头把关;二是采购人的代表参与评审,这是充分体现采购人意识的环节;三是履约验收。如果采购人不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那么,在评审这个重要一个环节上,就是“挂了空档”,没有履行责任。所以,采购人必须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
二、采购人不派代表行不行?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不是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也可以不向评标委员会派出代表。
如果招标文件编制得明确详细具体,需求导向和采购意图清楚到位,评审专家仅凭招标文件就可以很好地完成项目评审。这样,即便采购人不向评标委员会派出代表,也不会影响评审工作和采购结果。所以,采购人如果自觉放弃评审权利,于法而言是没有障碍的。
三、如何当好采购人代表?
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对于采购人代表来说,还要注意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由于采购人代表面对的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因此采购人代表与专家能够"同频共振"进行专业性的"对话"很重要,避免对共同认定的讨论内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采购人代表既应具备标的物对应的必要技术知识,又应懂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项目实际情况及后续实施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也应该有必要的了解。
另外,目前很多地方采用电子投标系统进行评审,采购人代表也有必要熟悉评审系统的操作规程。
四、采购人可派几名代表参与评标?
在复杂的分包政府采购项目中,某些项目不可能由一组专家完成所有包号的评审。我们需要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抽取不同专业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也需按不同包号的专业特点,派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表去完成相应包号的评审。
当然,作为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在安排本单位采购事宜时,要统筹考虑,充分照顾不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该单独打包采购的单独打包,该分包的合理分包,该合并打包的合并打包。
五、采购人代表可以获取评审报酬吗?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论是招标采购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均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是采购单位的义务和职责,此时采购人代表是代表单位在履行公务。所以,采购人代表是不能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
当然,采购人没有合适的专业人员,从外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按照聘请约定,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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