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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把谈判环节取消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8-23 09:20: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三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5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我们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把谈判环节取消吗?
  答:谈判环节是法定程序,不能省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要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问:供应商的质疑函只加盖了投标专用章是否可行?
  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修改和补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买100万的设备,供应商主动赠送1万的相关配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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