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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重大违法记录”?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8-21 14:5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可以简单概括为“3+1”:三种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和刑事处罚。
  
  1.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对于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一般各地对适用地域标准还是部门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规定,北京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而2018修订版则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也就是说,北京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标准,各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处罚标准。
  
  2.刑事处罚包括哪些?
  
  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如《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3.“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应该从何时算起?
  
  实际中,从业人员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是从作出重大违法记录认定的时间,另一种是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起算。
  
  根据专家的解读,只能从作出重大违法记录认定的时间起算。违法行为发生后,不可能马上认定,认定可能已经是几个月、几年以后了,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后计算,实际是变相减少处罚、甚至是不处罚违规的供应商。涉及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属于资格性处罚,本质上是一种对人身权的限制(法人也有人身权),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类似的。如果判有期徒刑3年,怎么可能3年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呢?《探索 | 三年内没重大违法记录你理解对了吗?看看专家怎么说》
  
  其他要点
  
  供应商受到的行政处罚与经营活动无关,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刑事处罚则不区分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一律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因个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公司或单位没有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较大数额罚款所依据的地域标准,应该是项目所在地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而不是供应商注册所在地。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实际中,某些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供应商做出的所谓“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以此作为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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