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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罚款15000元”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8-11 10:5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在我县近期的一次开标上,现场发现某一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密封封口盖的是另一投标单位的公章,问:是否可论定为串标?有何依据?
 
  答: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以上情况与串标的第五种情形类似,个人认为,可以判定串标。
 
  问: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国有企业的一个工程项目。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我们可以受理吗?还是让他们向招标人提异议?
 
  答:如果代理协议里面有约定代理项目的质疑、投诉,那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受理。如果没有约定,就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问:分公司被“罚款15000元”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分公司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违法记录是否影响公司的投标资格?
 
  答:每个地方罚款多少金额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这个需要你查询一下当地的金额标准。分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是会影响总公司的投标资格。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违法记录也是总公司的违法记录。
 
  问:评标结束已发布成交公告,现发现成交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请问现在该怎么处理,有法律依据吗?可以确定与排名第二为成交单位吗?
 
  答: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调查核实后,对该中标供应商给予通报处理等。
 
  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能否确定排名第二为成交单位,要看合格供应商是否3家以上。
 
  问:我们是一个国有企业,下属两个控股子公司甲和乙。其中母公司的副经理同时担任甲公司法人和乙公司的董事长。如果母公司招标 ,甲和乙可以投标吗?如果甲子公司招标,乙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答:不能。
 
  首先这个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公平原则相悖,另外也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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