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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投标供应商同时迟到能否延迟开标?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8-09 10:03: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多家投标供应商同时迟到能否延迟开标?
 
  答:不能延迟,迟到的供应商将被拒收投标文件,如果剩余供应商实质响应的达到三家可按时开标,否则该项目应废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专家中是否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
 
  答:不是全部都须要有法律专家,只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本采购项目只针对小微企业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问:很多项目写明禁止联合体投标,这算不算违法?
 
  答:不违法,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的权利,如果采购文件中明确拒绝联合体投标,那就不能通过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问:评标过程中,供应商能否主动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答:不能由供应商主动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的决定是由评标委员会做出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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