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后,被注销公司此前的销售业绩可以归新公司所有吗?
作者:徐倩 发布于:2020-07-31 19:00: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某高校计划为博士生公寓采购一批家具。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标准中提到,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3分。甲公司虽然成立15年之久,但是参与校园家具项目还是头一次。于是提供了不久前,被其兼并的乙公司的业绩。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被兼并后,被注销的乙公司此前的销售业绩可以归甲公司所有吗?
业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注销之后,主体不存在了。基于此,与主体身份有关的一切都没有了。业绩应当认定是与企业主体身份有关的权益,随企业存在而存在,没有继承性。当然有人认为还存在某些权益,如死者的名誉权一样受到保护。企业业绩信誉是否如此,尚未有明确规定。
“兼并不是由供应商自己说就行的,首先是需要在其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并购合同、乙方注销的证明文件等。其次,要看在甲方的经营范围或公司章程中是否依然保留了原乙方的所完成的(即本次采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内容。第三,要看乙方此前完成相关工作的资源(如技术人员、所需设备等)是否仍然得以保留。最后还须满足乙方在近三年内还须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上述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乙方此前的相关业绩方能算做甲方的业绩。”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详细分析道。
对于以上观点,业内看法并不统一。
国信招标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补充回答了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在他看来,业绩归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招标文件中如何约定的问题。招标文件没做约定,评审专家就不好处理,由此会引出一些争议。不过,如果兼并的方式可以说明,被兼并方的工作能力完全转移到兼并方了,认可业绩转移是合理的。如果兼并就把财产做了处理,被兼并方生产服务人员都没了,业绩归兼并方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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